中工工会〔202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原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民主管理)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是各部门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部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分工会所属直属党组织领导下、部门行政支持下和校工会指导下行使职权,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促进本部门的改革、发展、稳定,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本部门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本部门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并通过本部门教职工岗位设置、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并通过本部门的教职工岗位聘用、薪酬分配制度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四)对本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干部考核、干部任免等工作。
(五)学校和本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部门主要领导要向本部门教代会报告工作,并按照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本部门教代会公布、通报本部门的重要事项,听取意见,认真对待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部门党、政行使管理职权,教育部门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根据我校实际,人数在100人及以下的部门,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人数超过100人的部门,可选举代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九条 召开代表大会的部门,代表的比例一般掌握在部门人数的30%左右,以系(教研室)、科室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和程序,参照《中原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执行。凡与学校或部门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本部门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本部门各方面的人员,其中教师或一线职工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本部门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部门教代会当然代表。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中原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代表受本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本部门可以依照规定和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中原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中原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大会可以邀请本部门离退休教职工、学生等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部门,应选举5至9人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的成员应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和一线职工应占多数(含兼职教师)。召开全体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党政工联席会议,由分工会主席主持会议,不再设立主席团。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5年一届。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事项,经部门党政领导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党政工联席会议批准后,可以临时召开二级教代会。
第十七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须有2/3以上正式代表到会;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须有2/3以上教职工到会;大会的表决必须有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和本部门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实际要求,在广泛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确定。召开代表大会的需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对二级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和办理,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以系(教研室)、科室或工会小组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选举正副组长。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组织大会的各种活动和讨论。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小组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二级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教代会决议贯彻情况和提案处理情况;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二级教代会的换届工作应按照学校教代会的统一安排进行,会议的组织形式、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应事先征求校工会的意见,会议形成的决议、报告等材料报校工会备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各分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直属党组织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直属党组织批准后,报校工会审批,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或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教职工(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
(五)处理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工工会〔2015〕17号文同时废除。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