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工会〔2018〕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校教职工文体协会的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校教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校内群众性业余活动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服务教职员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目的是发挥协会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营造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四条 协会必须接受学校工会的领导与管理,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相违背的任何活动,协会活动坚持业余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协会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五条 成立协会必须向校工会递交申请报告(附带协会章程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成立协会必须制定章程,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利于学校和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章程内容包括:协会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协会组织者的产生和任期、会费缴纳、经费来源和管理使用等。
第七条 协会会员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原则上涵盖不少于五个分工会的教职工且参加人数不少于15人。
第八条 未经登记的协会,校工会不予认可。
第九条 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协会:
1.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
2.妨害社会正常安定和学校秩序的;
3.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
第十条 协会更改名称,合并或解散,应向校工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协会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及时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协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校工会有权予以撤销: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
3.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4.管理混乱,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5.以协会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6.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协会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参加协会的条件:
1.须为本校在册教职工且身体条件符合所参加协会的活动要求;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
4.依照本办法应当履行协会的各项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监督权。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3.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协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1.各协会设会长1人(可设名誉会长1人),副会长、秘书长人数可视具体情况自行设定;
2.协会负责人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报校工会批准后生效;协会负责人原则上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换届重组机构名单,由校工会审批后生效。新任协会负责人在换届后须尽快向校工会递交工作计划,换届必须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
3.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正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少于一学期。
第四章 协会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成立后,每年十二月底前递交下一年工作计划、培训计划至校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有组织开展和承办校工会或上级工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各协会开展活动,可适当进行宣传,但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严禁采用校工会名义落款。
第十九条 协会属于校内群众组织,各协会对外活动需出具印章的由学校工会代章。
第二十条 需请校外单位和人员来校开展活动的,提前一周将活动报告以书面形式报校工会审批,活动报告内容包含活动主题、内容、受邀者的姓名、所在单位、参加人数、经费来源、活动时间和地点等。
第二十一条 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进行活动时,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严禁防碍学校公共安全及学校正常秩序。否则,将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组织活动要确保安全,不得影响日常工作,出现伤病、误工等问题均由个人负责,不得借此向组织提出无理要求。
第五章 协会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活动经费由协会通过正当渠道自筹。对承办校工会或上级工会举办的活动,由校工会适当拨予经费。
第二十四条 协会必须建立完整的经费管理制度。必须确定两位成员分别负责帐目和资金管理,会长不得管理现金。必须
建立专用账目,账务记录完整清晰。
第二十五条 协会申请活动经费,必须在活动前向校工会提交详细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校工会审批同意后,持正式发票到校工会财务审核报销。
第二十六条 协会在会员费的收取和使用上必须合理,符合手续,协会成员应自我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协会活动经费只能用于与协会有关的活动,不得挪为私用。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协会,校工会将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协会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对协会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内容:
1.协会的活动内容、培训内容、次数、参加人数;
2.协助配合校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
3.以校工会或协会名义参加校外比赛的次数和效果;
4.协会向校工会提供的新闻稿件(含图片新闻)数量;
校工会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协会分级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协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工会视其情节,分别予以口头批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撤消协会、强令解散等处罚。
1.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社会秩
序者,破坏安定团结者;
2.有参加非法组织活动者;
3.有超越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者;
4.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者;
5.进行其它非法活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校工会负责解释。